七、颁布“占山格”。魏晋以来,士族豪门兼并土地,占山护林,屡禁无效。因晋末战乱的创伤,门阀士族遭到重创,故刘宋初期,多次下令严禁,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宋文帝元嘉中后期以来,在社会逐渐安定,经济生产也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豪强士族大肆兼并、占山护林,不许普通百姓进入的问题又频繁出现,且越来越严重,当时所谓“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柴薪)无托”。针对此问题,刘骏即位初便下诏禁止士族封山占水。不过从十年以后的大明七年(463年)的刘骏的诏令,可知禁令随着时间的累计,少有成效。因此,他在下诏重申原先的禁令后,又从羊希之议,废除壬展之科,改革山泽产权管理制度。颁布“占山格”的律文,规定官僚贵族及百姓可按品秩高低占有山泽,并要求把所占山泽数目登入赀产簿以备以此按资产的多少分等征赀税,即“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自当条上赀簿,一体纳税;“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缺)少,依限占足”。同时规定若有违反和超过限额,依律治罪。以限制当时士族封山占水而平民百姓却无此特权的严重现象。私人合法取得山林产权后,山林开放成为常态,从此产权国有与私有并存,缓和了社会矛盾,进一步推动了南方的开发,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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