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海对陈默存有“心魔”,几次败绩如同阴影,平日或许不显,但在压力巨大的庭审中,尤其是在面对这位师兄时,这种心理弱势很可能被放大,导致其发挥失常,甚至自乱阵脚。
一个在开庭前就内心忐忑、未战先怯的对手,无疑会大大增加己方的胜算。
此刻,看着彭海在陈默面前那略显僵硬的笑容和眼神中的闪烁,叶晨知道,他的策略已经初步奏效。
陈默那看似随和的寒暄,每一句都像是经过精心计算的软刀子,精准地撩拨着彭海那根敏感的神经。
“聘请这个陈默还真是物有所值,杀人诛心用的真心不错啊。”
叶晨心中暗忖,对陈默刚才的表现颇为满意。这位大律果然没让他失望,不仅专业能力在线,连攻心术也运用得如此不着痕迹。
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场,全体起立。庄严的国徽下,庭审即将正式开始。
叶晨收回目光,不再关注彭海那边的细微反应。他知道,种子已经种下,接下来,就看陈默如何在法庭上将其催生成压垮对方的最后一根稻草了。
他选择的这把“刀”,已然出鞘,寒光凛冽,直指对方最脆弱的环节。而他要做的,就是稳坐钓鱼台,等待着法律给予苏明玉应有的审判。
庭审的序幕,在一种看似平静,实则暗流汹涌的气氛中,缓缓拉开。叶晨布下的棋局,正按照他的预期,一步步向前推进。
庄严的法庭内,气氛凝重得仿佛能拧出水来。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明玉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并就其试图诬陷叶晨的行为进行了说明。
随后,进入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环节。
彭海律师深吸一口气,强行压下面对陈默时的不安,开始了他的辩护。他试图将案件的基调引向“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导致的突发事件”。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彭海言辞恳切,“本案源于积怨已久的家庭纠纷。被告人苏明玉女士因其母财产分配、其父赡养等问题,与二哥苏明成先生长期存在隔阂。
案发当日,被告人本是怀着调解的初衷前往叶晨先生住所,但因情绪激动,言语失和,最终导致了肢体冲突。
其行为虽有不妥,但主观上并非蓄意伤害,更非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而是在特定家庭矛盾背景下的一次失控行为。”
彭海着重强调了苏明玉事后在看守所内的“深刻反省”,以及其愿意对叶晨进行经济赔偿的“悔罪态度”,并提交了众诚集团(尽管蒙志远此刻已不愿过多牵扯)出具的苏明玉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试图塑造一个因家庭问题一时冲动、但本质不坏的成功职业女性形象。
“辩护人恳请法庭,”彭海最后总结道,“充分考虑本案的家庭纠纷属性,以及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从宽处理,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轮到原告代理律师陈默发言时,法庭内的空气仿佛又凝重了几分。陈默站起身,神态从容不迫,目光锐利如鹰。
他没有立刻反驳彭海,而是先向法庭逐一出示了系列铁证:
·小区电梯及楼道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苏明玉面色冷峻、步伐急促地主动上门。
·叶晨提供的录音证据(经过技术处理,隐去可能涉及隐私部分),记录了苏明玉上门后充满指责和侮辱性的言论,以及其率先动手推搡的关键内容。
·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明确叶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叶晨的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以及精神损害评估报告。
证据展示完毕,陈默才转向彭海,语气平和却带着不容置疑的力量:
“辩护人将性质如此恶劣的故意伤害行为,轻描淡写地归结为‘家庭纠纷导致的失控’,我方完全无法认同。”
他开始了逻辑缜密的逐层批驳:
“第一,关于动机。被告人并非抱着‘调解’的初衷而去。监控显示其形色冷峻,录音证据显示其言语充满攻击性。
这分明是上门寻衅,是蓄意将家庭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其动机并非解决纠纷,而是发泄不满,甚至不排除存在通过制造事端、反向诬陷受害人的企图!”
“第二,关于行为性质。被告人作为一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明知可能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下,主动上门,言语挑衅,并率先动手,导致受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发生在居民楼内这一公共空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绝非简单的‘家庭纠纷’可以掩盖其违法犯罪的本质!”
“第三,关于所谓‘悔罪态度’。被告人在事发后,直至被刑事拘留前,从未主动向受害人表达过任何歉意。其所谓的‘悔罪’和愿意赔偿,是在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面临法律严惩的压力下,被迫做出的姿态!这并非真诚的悔过,而是试图逃避或减轻处罚的功利之举!”
陈默的发言条理清晰,环环相扣,每一句都像重锤敲在彭海试图构建的辩护框架上。
他尤其抓住“主动上门”、“率先动手”、“轻伤后果”这几个关键点,反复强调,彻底剥离了“家庭纠纷”这层看似合理的伪装,将苏明玉的行为赤裸裸地定性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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