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与责任: 公民有责任维护社区安全、秩序与卫生,在紧急状态下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司法公正与独立: 建立独立于行政权的司法系统,保障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权力制衡与监督: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雏形,相互监督。法律执行机构受法律和议会监督。
这些原则,如同新联合体法律大厦的奠基石,为后续具体法律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原则确立后,更艰巨的任务是将其细化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编纂成新联合体的第一部基本法典——《新联合体基本权利与义务法典》(简称《基本法典》)。这项工作由戴尔牵头,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法典编纂委员会”,成员包括熟悉旧联邦法律的前法官和律师、代表不同社区利益的议员、加百利神父、以及以西结。
编纂过程繁琐而细致,充满了妥协与智慧。每一个条款的措辞,都经过反复推敲。
关于生存权: 不仅禁止故意剥夺生命,还引申出政府有责任在能力范围内保障公民获得基本生存物资的义务。
关于言论自由: 明确了边界——禁止煽动暴力、仇恨、叛乱以及恶意诽谤。如何界定“恶意”?委员会争论不休,最终采用了“基于事实且无主观恶意”的相对宽松标准,避免钳制合理批评。
关于财产权: 明确了“合法劳动所得”的范围,对“继承”设定了条件。同时规定了紧急状态下政府为公共利益可征用私人财产,但事后需给予合理补偿。
关于司法程序: 详细规定了逮捕、审讯、审判的流程。强调证据的重要性,禁止刑讯逼供。确立了由法官、陪审团共同审判的制度,保障被告的辩护权和申诉权。
关于刑罚: 废除了联邦时期的酷刑和羞辱刑。确立了以监禁、社区服务、罚款、公开训诫等为主的刑罚体系。保留了死刑,但仅限于“谋杀、叛国、反人类罪”等极少数重罪,且需最高法庭复核。
加百利神父在涉及宽恕与救赎的条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坚持在法典中加入“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考量因素”的条款,以及“对轻微犯罪可优先考虑社区服务和教育改造”的导向,体现了法律对人性改善可能性的认可。
玛姬则特别关注土地和农业相关条款。她推动将“保障基本耕地不被非法侵占”、“鼓励开垦荒地者享有优先使用权”等保护农业生产者权益的条款写入法典。瑞克则力主强化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款和量刑。
戴尔以其丰富的经验和公正的立场,在各方争论中充当了关键的协调者和仲裁者。他提醒大家法律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非制造新的不公,强调条文的清晰和可执行性,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
经过数月的艰苦工作,《基本法典》草案终于完成。它并非完美无缺,篇幅也不长,但涵盖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犯罪与刑罚、司法程序等核心内容,为新联合体提供了第一份成文的法律框架。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一部再好的法典,如果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来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新联合体深知这一点,在编纂法典的同时,司法系统的建设也在同步进行。
首先,是法官的遴选。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议会通过了严格的法官遴选程序:候选人需具备公认的公正品格、一定的法律知识或丰富的生活智慧、无犯罪记录。由议会、社区代表、以及加百利神父、戴尔等德高望重者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共同提名和面试,最终由议会投票任命。法官任期固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薪俸由联合体财政保障,确保其独立地位。
首批被任命的法官人数不多,但都是经过精挑细选、德才兼备之人。其中一位是原亚历山大社区的长者,以处事公允、善于调解闻名;一位是前联邦的低级法官,在帕梅拉时期因拒绝同流合污而被边缘化,熟知法律程序;还有一位是神之国的一位智者,深受以西结信任,道德感极强。
其次,是法庭的设立。在联邦城修复的市政厅内,开辟了专门的区域作为“联合体中央法庭”。法庭布置简洁而庄重,法官席居中,原告席与被告席分列两侧,陪审团席位于旁侧,旁听席在后。墙上悬挂着新联合体的旗帜和象征公正的天平徽章。在亚历山大、山顶寨等主要社区,也设立了简易的巡回法庭,由中央法庭派出的法官定期审理当地案件。
最后,是陪审团制度的建立。为了体现“公民参与司法”和“社区共识”,新联合体引入了陪审团制度。对于重罪案件,由法庭从符合条件的公民名册中随机抽选一定数量(通常为6-12人)的陪审员。陪审员负责在法官指导下,根据法庭呈现的证据,独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则负责解释法律条文,指导审判程序,并在陪审团定罪后负责量刑。这一制度旨在防止法官专断,并将社区的共同良知引入司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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