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网初张:1998年的一审判决
6.1 罪行累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
199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以及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孙小果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他在1994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由于其父母的干预,并未实际服刑。在保外就医期间,他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犯下了更为严重的罪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小果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强奸妇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奸淫幼女等特别严重情节。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严厉的判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反映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6.2 上诉改判:云南省高院的二审裁决
一审判决后,孙小果不服,提出了上诉。1999年3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对孙小果所犯强奸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其余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改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质疑。人们不明白,为什么一个罪行累累、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能够从死刑改为死缓。这种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其他因素的影响?
"本院于1999年3月9日作出(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对孙小果所犯强奸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其余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改判为孙小果后来的"重生"之路奠定了基础,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没有这一改判,孙小果可能早已伏法,不会有机会再次危害社会。
6.3 再审改判:2007年的司法曲折
2007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将孙小果的刑罚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为有期徒刑二十年。这一判决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
"判决生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孙小果有期徒刑二十年。"
这一判决的背后,是孙小果的父母通过行贿、请托等方式,打通了司法系统的多个环节。他们为了让儿子获得较轻的刑罚,不惜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的再审判决,成为了孙小果"重生"的关键一步。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有期徒刑二十年,孙小果的刑期被一步步缩短,最终通过多次违法减刑,他在实际服刑仅十二年零五个月后就出狱了。
这一系列司法操作,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让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到极大的不公。他们眼睁睁地看着凶手一次次逃脱应有的惩罚,心中的痛苦和愤怒可想而知。
七、法网恢恢:保护伞的覆灭
7.1 全面调查:中央督导组的介入
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云南后,将孙小果案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督办;5月,全国扫黑办又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并派大要案督办组赴云南指导督促案件办理工作。
在中央督导组的督促下,云南省各级司法机关开始对孙小果案进行全面调查。这次调查不仅针对孙小果本人的犯罪行为,还深入追查了背后的"保护伞"和腐败问题。
"政法机关对孙小果涉黑涉恶团伙犯罪展开调查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成立专案组与政法机关协同办案,深挖背后的'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对涉及的一百多名公职人员进行了审查调查。"
这次调查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它不仅针对孙小果出狱后的犯罪行为,还回溯到了1994年的第一次犯罪,以及中间的多次司法操作。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案件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7.2 保护伞落网:19名涉案人员的审判
2019年12月15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以及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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