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鉴定结果,彻底否定了吴宗宝可能存在精神障碍的说法,为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至此,这起震惊永善县的连环杀人案的证据收集工作基本完成,案件的全貌已经清晰地展现在专案组面前。李强和他的同事们知道,他们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使命,接下来,将是法律对吴宗宝进行公正审判的时刻。
四、法网恢恢
2024年11月20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宗宝故意杀人案。永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李强作为主要办案人员,出庭作证。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吴宗宝与被害人吴永华、唐廷春、刘邦翠、谢仕容均系永善县永兴街道玉笋村村民。因邻里间土地占用、农作物种植等琐事,吴宗宝与吴永华、谢仕容等人产生矛盾。2024年6月6日8时30分许,吴宗宝手持杀猪刀、水果刀先后至吴永华家、刘邦翠家、谢仕容等人家中,用杀猪刀、水果刀对吴永华、唐廷春、刘邦翠、谢仕容头面部、颈部、胸腹部等部位进行砍杀。8时46分,吴宗宝返回自己家中,将杀猪刀藏匿于自己家柴堆的夹缝内后逃离。8时47分,当地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及时将谢仕容送医院抢救,吴永华、唐廷春、刘邦翠已于当日死亡。当日12时许,永善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善县永兴街道办事处小河社区一树林内将吴宗宝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宗宝持刀杀死三名被害人及致一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建议判处吴宗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面对指控,吴宗宝辩称记不清楚杀了几人及杀人的过程,是有人对其跟踪、威胁及迫害,最终导致其杀人。他的辩护人提出了吴宗宝具有自首情节和存在被害妄想症等辩护意见。
李强在法庭上详细陈述了案件的侦破过程,出示了大量的物证和证人证言,包括带血的杀猪刀、监控录像、现场勘查记录、血迹鉴定报告等。他坚定地表示,所有证据都指向吴宗宝是本案的唯一凶手,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过庭审调查和辩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宗宝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吴宗宝因邻里纠纷,多次捅刺刘邦翠、吴永华、唐廷春、谢仕容头面部、颈部、胸腹部致刘邦翠、吴永华、唐廷春死亡,谢仕容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宗宝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不应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吴宗宝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吴宗宝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后又翻供,吴宗宝不具有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宗宝有被害妄想症,不清楚杀人的过程,主观恶意比预谋犯罪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024年12月16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宗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宗宝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在上诉中声称,自己是被催眠控制杀人,甚至否认部分犯罪事实。
2025年5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宗宝故意杀人案。李强再次作为主要办案人员出庭作证,他坚定地表示,吴宗宝的上诉理由毫无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在二审法庭上,吴宗宝依然否认杀人,称自己被催眠神经。然而,面对铁证如山,他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再次被确认:吴宗宝为酒精滥用者,作案时意识清晰,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宗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吴宗宝的死刑判决。吴宗宝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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