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人或许不明白律法的作用,但作为蒙元时代的县丞,张成玉可太清楚现在的大元律法的问题了。
大元的律法说是以唐宋为蓝本整出来的,但问题是,蒙元是游牧入主中原,所以从元世祖忽必烈时代开始的《至元新格》、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的《风宪宏纲》、以及元英宗硕德八剌的《大元通制》,三部搞下来,元朝才勉强利用了律法加强了集权。
但问题是,元朝的律法没有系统性的编纂。
也就是如同程毅手中的《唐律》善本一样,进行法典化。
而是用文字形式,确定了判例,然后用判例作为成文使用。
简单来说,元朝没有系统性的整理,所以下边判案的内容,完全是由地方官按照各地情况,结合朝廷给的判例,自己酌情量刑。
这就导致了一个结果。
那就是元朝的判案,很考验掌握刑罚的官员,是否够正义。
否则就得考验犯罪的双方,谁更有钱、有身份、有地位了。
因此所谓的元朝律法承袭唐宋,但却连最基础的追责问题,都没有敲定。
所以这个集权,集了个寂寞,甚至还搞出了判例法高于成文法的社会结果。
但当程毅说出了要系统性研习唐律,重整律法的话一出来,就代表了程毅是真的将“立纲陈纪”这四个字,放在心上了。
没有放在心上,又怎么可能认真对待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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