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很好理解,也很科学。
但是从第二点开始,就很扯了。
无礼闹堂,从律令条文上来看,就是不能辱骂官员,不能大声喧哗,不能扰乱公堂秩序,必须遵守各种礼仪。
可实际上呢,全凭审案大人喜好。
你说什么,你闺女被人凌辱了,你哭什么哭,你嚎什么嚎,好哇,你这不是情绪失控,分明是无理闹堂,来人,揍!
本官问你,除了你闺女外,还有谁能证明张家公子羞辱她,什么,没证据了,你个刁民说查找证据是本官的事,狗胆包天,你在教本官做事,无理闹堂,来人,揍!
本官问你案情,你为何满口糙话,为何不是雅言雅语,好哇,无礼闹堂,来人,揍!
所以说,最终解释权在人家手里,敲鸣冤鼓,不会揍你,揍你,与你敲不敲鸣冤鼓没关系。
除了无理闹堂,还有“不敬官长”。
这个就更扯了,不是说指着官员鼻子破口大叫田文静我挺令堂之门户乎,而是很有可能官员一皱眉,说你瞅啥,然后就被安个“不敬官长”的罪名直接揍。
至于“重复缠诉”,律法写的是若百姓所诉案件已审理完毕且判决合理,但仍反复敲鼓缠诉,不听官府劝导,那么主官就可以用 “妨废公务” 为由,直接处罚打板子。
这个看似是很合理,实则很他妈不合理。
如果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判决合理”,那百姓为何还要敲击鸣冤鼓?
退一步来讲,如果百姓是诬告,是无理取闹,那为什么要“劝导”,为什么要和他讲理耐心的说服他接受结果,为什么不直接以“诬告”来惩治?
总而言之一句话,这案子,本官判了,你不服是你的事,服了最好,不服,那你就是“缠讼”。
因此,关于鸣冤鼓这些破事,看似很合理,实则人家逻辑自洽了,直接完美闭环。
“明白了,说一千道一万,还是要看官员是人还是畜生。”
唐云回过头,斜着眼睛看向俩衙役,轻声问道:“那如今的京兆府,京兆府府尹程鸿达,是人还是畜生?”
“既不当人,也无畜生之举。”
“什么意思?”
“不问政,不问案,整日浑浑噩噩。”
“那可太好了。”
唐云突然笑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为数不多的良心就不会难安了,走,会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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