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他授意顾炎成等议员,以此案为契机,在议会加速《商律·专利篇》的审议进程。要求条款必须明确专利的授予条件、保护期限(不能是永久的)、以及强制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平衡性规定,避免其真的成为技术垄断的工具。
同时,他让沈万三出面,尝试在商会内部进行调解。沈万三找到李德贵和孙大锤,提出一个折衷方案:由商会出面,确认李德贵对此项改良的首创地位,并给予其一定奖励;“鲁班坊”可继续生产此类家具,但需向李德贵支付一笔“技艺使用费”,费用由商会核定,既保障了首创者的利益,又避免了市场垄断。
这个民间调解方案,虽未能满足李德贵独占市场的初衷,但也为他争取到了实际利益和名誉,同时保证了技术的扩散和应用。孙大锤在商会压力下,最终接受了此方案。
刑部最终依据调解结果和现有律法精神,作出了一个模糊的裁决:承认李德贵的首创贡献,但不支持其完全禁止仿造的诉求,鼓励双方依民间调解方案执行。
此案虽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判例,但极大地推动了《商律·专利篇》的立法进程。议会内各方势力围绕专利的授权范围、保护力度、公共利益平衡等细节展开了更为深入和务实的讨论。
“专利之惑”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在制度复兴的道路上,鼓励创新与防止垄断、保护个人智力成果与促进社会知识共享之间,那微妙而复杂的平衡点。新制度的生命力,正是在这一次次具体的困惑与争论中,不断细化、完善,试图为帝国的创造力,搭建一个既能激励火花,又能防止燎原的规则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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