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银改革的试点在江南三县艰难铺开,新旧赋税理念的碰撞尚在泥土与账簿间回响,一场关乎权力制衡与司法独立的更深层次风暴,已在南京刑部衙门与议会司法委员会之间骤然凝聚。这便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界限之争,具体化为设立“行政审裁院”的激烈博弈。
事起于一桩看似寻常的田宅纠纷,却因涉事一方乃致仕官员而变得微妙。一位名叫赵氏的寡妇,状告其亡夫族叔——一位曾官至布政使参议的致仕官员周延礼——倚仗权势,强占其家传田产。案件由江宁县衙受理,初审判定赵氏有理,令周延礼归还田产。
周延礼不服,动用了大量官场人脉,向江宁知县乃至南京刑部施加压力。不久,刑部以“案情复杂,需详加复核”为由,发文要求江宁县将此案卷宗移送刑部,实质上是将案件提审。消息传出,舆论哗然,普遍认为这是权贵干涉司法,刑部偏袒官员。
此事恰好被致力于推动司法独立的议会司法委员会获悉。委员会主事,一位名叫张文显的锐意年轻议员,立刻抓住此事,在议会发起紧急动议。
“诸位同僚!江宁田产案,刑部提审,并非个案!此乃行政权力肆意干涉地方司法之明证!”张文显慷慨激昂,“若司法不能独立于行政之外,则《大明约法》所倡‘法司独立审判’之精神,必将沦为一纸空文!平民与官员涉讼,岂有公平可言?臣请设立‘行政审裁院’,专司审理涉及官府、官员之诉讼,以及民众因官府行政行为不当而提起的诉讼,使之独立于刑部及各级衙署,直接对议会与陛下负责!”
此议一出,如同在平静的湖面投下巨石,激起的涟漪瞬间席卷了整个官僚体系。
反应最为激烈的,自然是手握司法与行政大权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等传统法司衙门,以及遍布各地的州县官员。设立独立的“行政审裁院”,无异于从他们手中硬生生剥离出一大块权力,尤其是涉及官员和官府行为的案件,这将极大地限制他们以往可以灵活操作、上下其手的空间。
“荒谬!司法之权,自有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执掌,千古不易!”刑部尚书在部内会议上脸色铁青,“今议会竟欲另立山头,设什么‘审裁院’,此非分裂法司,制造权出多门之混乱为何?且其直接对议会负责,将陛下置于何地?将内阁置于何地?此乃僭越!”
都察院右都御史李守俊的反应更是激烈到了极点,他直接将此事与“谋逆”挂钩。
“陛下!司法乃天子之器!今有人欲将此器从朝廷手中夺走,转交议会,此非谋夺国器为何?!”李守俊在朝会上声色俱厉,几乎是指着张文显的鼻子斥责,“三法司制度,乃祖宗所定,维系天下纲纪!若设此院,则官员动辄得咎,官府威信扫地,朝廷政令何以推行?此议实乃包藏祸心,欲架空朝廷,其罪当诛!”
他们的反对,不仅基于权力被分割的愤怒,更源于对传统“行政司法合一”治理模式的顽固坚守,以及对任何可能削弱皇权与官僚体系绝对权威的变革的天然恐惧。
议会内部,支持设立审裁院的议员与保守派议员展开了空前激烈的辩论。支持者强调司法独立对于保障民权、防止权力滥用的至关重要性;反对者则高呼“维护朝廷体统”、“防止司法混乱”。
就连皇帝朱由校,对此也深感疑虑。他既希望借助议会力量制衡日益庞大的官僚集团,又绝不愿看到司法权完全脱离他的掌控,形成一个可能不受制约的新权力中心。他的态度暧昧不明,使得争论更加复杂。
面对如此强大的阻力,张文显和司法委员会倍感压力。他们意识到,正面强攻难以奏效。
林川洞悉了其中的关键。他深知,司法独立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石之一,但在此刻的大明,欲速则不达。他再次为革新派指明了策略方向。
他首先请王贞仪带领格物院中研究律法沿革与海外政体的学士,整理汇编历代关于司法独立的萌芽思想(如“法不阿贵”),以及欧罗巴诸国不同司法体系的优劣比较,为“行政审裁院”的设立提供学理和事实上的支持,证明其并非凭空臆造,而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参照。
其次,他授意张文显等人,不再坚持“行政审裁院”完全独立且权力巨大,而是提出一个大幅缩水的“过渡性方案”:先在南京试点设立一个“行政讼案审议处”,该处人员由议会推荐、皇帝任命,但其审理范围仅限于民众针对州县一级官府具体行政行为(如征税、摊派、征地补偿)提起的诉讼,且其判决需报刑部备案方可生效。此举意在减小阻力,先搭建起一个雏形框架。
同时,他让顾炎成等人在《大明公报》上,连续刊发系列文章,不再空泛讨论“司法独立”,而是聚焦于具体案例,如江宁田产案中刑部提审引发的公正性质疑,以及其他地方官府滥用权力、百姓申诉无门的真实事例,用鲜活的故事激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为新机构争取民意基础。
此外,林川通过徐承烈,了解到军方对于一些地方官员在后勤征调、军户管理中的不法行为也深感头痛,希望能有一个更公正的申诉渠道。他巧妙地将这一信息传递给议会中的支持者,使得设立一个相对超然的仲裁机构,也符合军方的部分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反对阵营。
尽管李守俊等人仍在高喊“祖宗之法不可违”,斥责试点方案是“换汤不换药”,但基于现实问题、有限目标且带有明显过渡性质的方案,终究更容易被各方勉强接受。在经过反复的拉锯、妥协和修改后,议会最终通过了《于南京试行设立行政讼案审议处章程》。
皇帝在权衡各方利益,尤其是考虑到此举或可一定程度上整肃吏治、安抚民心后,最终朱批“依议试行”。
南京行政讼案审议处,这个权力有限、处处受掣肘的新生机构,终于在一片争议声中挂牌成立。它的诞生,如同在传统行政司法合一的铜墙铁壁上,凿开了一道细微的裂缝。光芒虽弱,却预示着一种全新的权力制衡理念,开始在这古老的帝国悄然生根。新制度的生命力,在试图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最核心领域,再次以退为进,迈出了试探性却又至关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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