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凌皓沉迷于“钻天道空子”这项高风险高回报的宏大研究时,“灵青盟”的筹建工作也在稳步推进。资产评估接近尾声,行业标准开始试行,合并协议草案在凌皓“股份制”框架下日趋完善。
然而,凌皓敏锐地意识到一个潜在的问题:新的联盟架构,无论是股份制决策,还是标准化生产,亦或是未来可能更加复杂的法规体系,其高效运转的核心,并不仅仅依赖于制度本身,更依赖于执行制度的人。
如果联盟的弟子,尤其是未来可能担任管理、执法、仲裁职务的弟子,依旧保持着旧有的“拳头即真理”、“人情大于规矩”的思维模式,那么再完美的制度,也只会是一纸空文,甚至可能在执行中被扭曲,产生更大的不公。
“普法教育,任重道远。”凌皓看着手中那份厚厚的《灵青盟暂行管理条例(草案)》,感叹道,“不仅要让弟子们‘知道’规矩,更要让他们‘理解’规矩背后的法理,学会用‘逻辑’和‘证据’来思考和解决问题。”
他想起了前世大学里的“模拟法庭”(Moot Court)。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法律实践教学方法,通过模拟真实法庭的审判过程,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辩论技巧和程序意识。
“或许,可以在联盟内,推广‘模拟法庭’?”一个念头在凌皓脑中成型。
说干就干。他立刻召集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核心成员以及部分对“法理”感兴趣的弟子,宣布成立“灵青盟(筹)第一届模拟法庭组委会”,由他亲自担任总指导。
选址就在“法援中心”旁边,清理出了一间宽敞的库房。凌皓亲自设计图纸,指挥弟子们改造。
几天后,一个像模像样的“模拟法庭”落成了!
正前方是高起的“审判席”,摆放着三张宽大的座椅(未来对应法官或仲裁员)。
审判席下方左侧是“原告席”,右侧是“被告席”。
中间是“证人席”。
后方则是“旁听席”,整齐地摆放着数十个蒲团。
墙壁上,还悬挂着凌皓亲笔书写的标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逻辑至上,证据为王”。
整个法庭庄重、简洁,充满了仪式感,让进入其中的弟子不由自主地收敛了散漫,变得严肃起来。
场地有了,接下来是案例和规则。
凌皓没有选择那些高深复杂的合并条款纠纷,而是从“法援中心”处理过的真实案例中,挑选了一些具有代表性、争议性,又相对简单的民间纠纷进行改编。
例如:
· 案例一:“灵宠伤人案”(改编自闪电貂事件):弟子A的灵宠在执行非任务状态下,意外抓伤了弟子B。B要求A赔偿巨额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A认为B有挑衅行为,且灵宠并非故意,只愿承担部分医疗费。
· 案例二:“组队探险收益分配纠纷”(类似秘境经历):甲乙丙三人组队探险,约定收益平分。甲负责正面战斗,乙负责侦查陷阱,丙负责后勤治疗。最终收获一件价值最高的法器。甲认为他出力最多,应多分;乙丙认为缺一不可,应平分。
· 案例三:“丹药买卖质量纠纷”(王五案的升级版):弟子C从弟子D处购买一瓶丹药,服用后效果不佳,怀疑是劣质品,要求退货赔款。D声称丹药没问题,是C体质不适或服用方法不当。
凌皓为每个案例都编写了详细的“案情说明”,并提供了《灵青盟弟子行为规范(试行)》、《契约通则(草案)》等作为“法律依据”。
然后,他将报名的弟子分成若干小组,轮流扮演“原告”、“被告”、“代理人”、“证人”、“审判员”等角色。他自己则担任“审判长”和最终点评人。
第一届模拟法庭,在众多弟子好奇与期待的目光中,正式“开庭”!
审理的是“灵宠伤人案”。
扮演“原告B”的弟子,情绪激动,声泪俱下地控诉灵宠的凶残和自己身心的创伤,要求严惩被告A并巨额赔偿。
扮演“被告A”的弟子则极力辩解,强调B的挑衅和灵宠的无心之失,认为原告夸大其词。
双方聘请的“代理人”(由口才较好的弟子扮演)则开始引经据典。
原告代理人:“根据《灵宠管理条例》第三条,灵宠主人应对其灵宠的行为负责!无论是否故意,造成损害,就应赔偿!且B师弟伤势确凿,精神受损,索赔合情合理!”
被告代理人:“条例同样规定,若受害方存在重大过错,可减轻主人责任!B师弟当时确有投石挑衅行为,证据在此(提交了一块留影石碎片,画面模糊)!且‘精神损失’虚无缥缈,如何量化?岂能漫天要价!”
双方争得面红耳赤,几乎又要回到“比谁声音大”的老路。
端坐审判席的“审判员”们(由几位性格沉稳的弟子扮演)则有些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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