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城,刑部衙门。
相较于其他衙署的喧嚣,这里显得格外肃穆。高大的槐树投下斑驳的阴影,廊下行走的官吏皆步履轻缓,面色凝重。空气中仿佛弥漫着无形的威压,那是律法所特有的庄严气息。
今日,刑部正堂大门洞开。尚书省右仆射、领修律事崔浩,端坐主位。他身着紫色朝服,头戴进贤冠,面容清癯,目光锐利如鹰,手中握着一卷刚刚以工楷誊写完毕、厚达数寸的文书。两侧,刑部尚书、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等司法重臣,以及从各地召来的精干法曹官员,分列左右,屏息凝神。
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崔浩手中那卷文书上——《永治律》。这是新朝立国以来,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典,耗时近一载,由崔浩主持,汇聚了数十名通晓律法的官员和学者,呕心沥血而成。
“诸位,”崔浩的声音平稳而清晰,在寂静的大堂中回荡,“前朝律法,历经战乱,多有散佚,且条款繁苛,轻重失宜,更兼门阀势大,常以私权干预司法,以致冤狱丛生,民不堪命。陛下圣谕,治国需先正法度。故命我等,参酌汉律、魏律、晋律之得失,去芜存菁,结合当今时势,修订此《永治律》,以求宽简公允,四海一统。”
他缓缓展开书卷:“新律共分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条。其要旨有三:一曰‘宽’,废除前朝诸多酷刑(如部分肉刑),减轻徒刑年限,慎用死刑,核准需报大理寺复审,乃至陛下亲决;二曰‘简’,合并重复条款,简化诉讼程序,使律文清晰,吏民易晓;三曰‘公’,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强调证据,限制刑讯逼供,尤其严禁豪强大族以势压人,侵夺小民。”
他特别指出:“新律设《户婚律》、《田律》专篇,明确保障均田制。凡强占、盗卖、破坏均田者,无论官民,皆以重罪论处!此举,意在将陛下推行的均田国策,以律法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不可动摇的国本!”
一位来自河北的法曹官员忍不住出声赞同:“崔公明鉴!地方豪强,常借前朝律法模糊之处,或勾结胥吏,巧取豪夺均田农户土地。新律将此等行径明确定性为罪,实乃万千黎民之福!”
崔浩颔首,继续道:“此外,新律对官员渎职、贪腐、军士逃亡、边关失防等,亦加大了惩处力度。乱世用重典,此乃稳固朝廷纲纪之必需。”
他环视众人,语气转为极其严肃:“然,律法之威,不在条文精妙,而在执行如一!陛下有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故新律推行,首重吏治。所有司法官吏,必须熟读律文,通晓案例,公正断案。”
“即日起,”崔浩下令,“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新律宣谕使’,分赴各道、州、郡!举办‘律学讲习’,轮训所有在职司法官吏及胥吏!考核通过者,方可继续任职;不合格者,即刻黜落!”
“同时,将新律主要条款,以白话撰写,雕刻印刷,张贴于各州县衙门外、市集通衢,晓谕百姓,使其知法、守法,亦可知如何以法护卫自身权益!”
堂下众官员精神大振。他们深知,这将是一场彻底变革。不仅变革律法本身,更将变革执法的体系和风气。
数日后,第一批宣谕使带着崭新的《永治律》刻本和教学案卷,离开了长安,奔赴四方。
在洛阳,一场针对河南府各级法曹官员的律学讲习正在紧张进行。来自刑部的员外郎张珩,正在讲解新《田律》中的关键条款。
“……故,依据此条,凡户籍登记在册之露田、桑田,即为授田农户之‘永业’,受律法保护。即便当地豪强持有前朝地契,若无法证明该地非属均田范畴内之官田、无主田,其侵占行为即属违法,当依律追回土地,并视情节罚金或徒刑!”张珩声音铿锵。
台下听讲的官员中,有不少人面露难色,甚至交头接耳。一位县令起身,犹豫道:“张大人,此律虽好,然地方豪族树大根深,与州郡官员盘根错节,执行起来,恐阻力极大,下官……”
“李县令!”张珩打断他,神色严厉,“陛下修订新律,崔公亲自宣讲,意旨何在?便是要破除这等积弊!《永治律》非仅纸面文章,它是我朝之剑,之盾!尔等身为司法之吏,便是持剑执盾之人!若惧豪强而枉法,要尔等何用?新律之后,更有御史台巡查、刑部复核!胆敢徇私枉法、执行不力者,新律中《职制律》之条文,正为尔等所设!”
那县令脸色一白,冷汗涔涔而下,连忙躬身称是,再不敢多言。其他心存观望或疑虑的官员,也纷纷凛然,收起了小心思。
而在远离京城的并州某县,新律的效应以更直接的方式显现出来。
县衙大堂,县令正依据刚收到的《永治律》刻本,审理一桩积压已久的土地纠纷案。原告是刚分得田地的农户王五,被告则是本地豪强赵五爷,声称王五所种之地乃其赵家祖产,并出示了一份年代久远、真伪难辨的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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