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1 月 3 日,高秀丽将王大超骗至他们的新房。新房是两人为结婚特意准备的,经过精心装修,温馨而浪漫。然而,此刻的新房却成了王大超的葬身之地 。
高秀丽满脸堆笑,热情地招呼王大超坐下,然后转身为他沏了一杯茶。趁王大超不注意,她迅速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倒入茶水中 。
王大超毫无防备,端起茶杯一饮而尽。不一会儿,他就感到头晕目眩,四肢无力,眼前的景象也变得模糊不清 。
高秀丽见迷药生效,脸上露出了狰狞的笑容。她拿起事先准备好的钝器,狠狠地朝王大超的头部砸去 。一下、两下、三下…… 王大超来不及发出任何声音,就倒在了血泊中,当场死亡 。
看着王大超的尸体,高秀丽没有丝毫的愧疚和恐惧,她迅速清理现场,将王大超的尸体拖到卧室,然后在房间里浇上汽油,点燃了打火机 。瞬间,熊熊大火吞噬了整个房间,火光映照着高秀丽扭曲的脸庞,显得格外恐怖 。
高秀丽以为自己的计划天衣无缝,她可以顺利拿到保险赔偿金,带着孩子和蔡刚明过上幸福的生活。然而,她低估了警方的侦查能力,也高估了自己的智商 。这场精心策划的杀夫案,最终成为了她走向毁灭的不归路 。
2006 年 1 月 3 日深夜,北京市郊的一处民宅突然燃起熊熊大火,火光冲天,照亮了漆黑的夜空 。周围的邻居们被惊醒,纷纷拨打了报警电话。消防队员迅速赶到现场,经过一番艰苦的扑救,终于将大火扑灭。然而,当他们进入屋内进行检查时,却发现了一具烧焦的尸体,死者正是王大超 。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现场一片狼藉,房屋被大火烧得面目全非,家具、电器等物品都已被烧毁,墙壁也被熏得漆黑。在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后,警方发现了一些可疑之处:死者的头部有明显的钝器伤,身上也有多处刀伤,这些伤口并非是由火灾造成的 。此外,警方还在现场发现了一些迷药的残留,以及一些被烧毁的保险单据 。这些线索表明,这并非是一起普通的火灾事故,而是一起有预谋的杀人案 。
警方立即对高秀丽展开了调查,他们发现高秀丽在案发前与王大超的关系十分紧张,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而且,高秀丽在案发前为王大超购买了一份高额人身意外险,受益人正是她自己 。这些迹象都表明,高秀丽具有重大的作案嫌疑 。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警方于 2006 年 1 月 16 日将高秀丽抓获。面对警方的审讯,高秀丽起初还百般抵赖,但在铁证面前,她最终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她详细地交代了自己的作案过程:2006 年 1 月 3 日,她将王大超骗至新房,趁他不注意,将迷药倒入他的茶水中,待他昏迷后,用钝器和刀将他杀害,然后在房间里浇上汽油,点燃了打火机,企图制造一场意外火灾,掩盖自己的罪行 。
2008 年 6 月 11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高秀丽故意杀人、放火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现场气氛紧张,高秀丽坐在被告席上,神情冷漠,对自己的罪行毫无悔意 。公诉人指控高秀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她为毁灭罪证,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应数罪并罚 。
高秀丽的辩护律师则提出,高秀丽在案发时已经怀孕,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这一辩护意见成为了庭审的焦点,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 。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高秀丽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高秀丽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依法严惩 。但考虑到她在审判时已经怀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因此,依法对她不适用死刑 。
判决结果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舆论一片哗然 。有人认为,高秀丽罪大恶极,她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惜杀害无辜的丈夫,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即使她怀孕了,也不能掩盖她故意杀人的凶残本质,应该判处死刑,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他们觉得,法律不能因为她是孕妇就对她网开一面,否则就是对法律公正的亵渎,也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 。
然而,也有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理解和认可 。他们认为,法律是公正的,它不会因为一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有所偏袒或歧视 。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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