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这份喜悦的背后,却也留下了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在14起案件中,有多名受害人在案发后没有及时报警,有的是因为觉得羞耻,害怕被人议论;有的是因为担心家人担心,选择独自承受。最早的一起案件发生在1998年2月,可直到1999年5月,民警们才接到第一起报案。如果这些受害人能在案发后及时报警,民警们或许能更早地掌握嫌疑人的线索,更快地将他绳之以法,也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辜的女性遭受伤害。
更让人感到寒心的是,在民警们抓捕于明辉的过程中,当他们浑身是泥水地请求附近村民帮忙拨打110,或者在公路上拦车请求协助时,竟然没有一个人愿意伸出援手。村民们要么紧闭家门,假装没有听到;要么开车远远绕开,生怕惹上麻烦。如果当时有村民愿意帮忙,民警们或许能更顺利地将嫌疑人押回分局,也不用在荷花塘里与嫌疑人展开殊死搏斗。
这些问题,不仅反映出当时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暴露出社会互助意识的缺失。案件侦破后,蔡甸分局专门组织了一场普法宣传活动,走进工厂、村庄,向居民们宣传法律知识,鼓励受害人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还呼吁群众加强互助意识,在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报警或提供帮助,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小兰的情况,始终是民警们心中的痛。案件侦破后,丁明安带着几名民警专程去医院看望了小兰。病床上的小兰脸色苍白,双目紧闭,只能靠鼻饲管输送流体食物维持生命。医生告诉民警,小兰的脑神经受到了严重的永久性损伤,恢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很可能一辈子都要这样躺在床上。
看着眼前这个曾经鲜活的女孩,如今却成了植物人,民警们的心里都格外沉重。他们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将于明辉的罪行彻底查清,让他受到应有的惩罚,给小兰和所有受害人一个交代。
1999年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明辉连环强奸、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于明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没有提出任何辩解。受害人的家属们声泪俱下地控诉着于明慧的罪行,要求法院依法严惩凶手。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于明辉犯强奸罪、抢劫罪,且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下达后,于明慧没有提出上诉,平静地接受了自己的结局。
1999年12月,于明辉被依法执行死刑。随着一声枪响,这个作恶多端的变态色魔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蔡甸区的居民们也终于彻底摆脱了恐惧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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