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犯走后,张丽挣扎着解开绑绳,抱着哭泣的女儿拨通了报警电话。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了更多有价值的线索。案犯是通过卸下房门玻璃的方式进入室内的,并且在作案前掐断了电话线,显然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被害人回忆,案犯年龄大约40岁左右,身高1米72上下,方脸,手大肉厚,身体很健壮,说话带有通辽或阜新一带的口音,身上有明显的异味,嘴里的酒气很重。
这起案件的作案手法与2000年杨林子村的案件高度相似:都是凌晨作案,目标都是平房区,都使用手电筒照射被害人眼睛进行威胁,都有捆绑被害人的行为,作案后都抢劫少量现金和财物。辽阳警方立刻将两起案件串并侦查,判断是同一人所为。然而,就在警方加大侦查力度时,周边地区又接连发生了多起类似案件,仅在辽阳地区,短短几个月内就有五起报案,作案手法如出一辙。
侦查人员对所有案件进行梳理后,总结出了案犯的作案模式:作案时间固定在凌晨零点至四点之间,这个时间段是人体睡眠最深沉的时刻,反抗能力最弱;作案地点均选择平房区,因为平房易于通过卸玻璃、撬门等方式进入,且逃生路线灵活;作案目标优先选择家中没有男性的住户,若发现家中有男性,则仅实施盗窃后迅速离开,若没有男性,则会实施强奸行为,尤其偏好侵害未成年女性;作案工具多为随身携带的刀具、手电筒、绑绳,或就地取材使用被害人家里的鞋带、电线等;作案后仅抢劫少量现金和便于携带的财物,不恋战,迅速撤离。
除了作案模式,案犯的个人特征也逐渐清晰起来。根据多名被害人的描述,案犯为单人作案,年龄在40岁左右,身高1米72左右,方脸,体格健壮,手部较大且厚实;作案时通常穿着米色夹克衫、浅色汗衫,有时会穿深色半大衣和深色裤子;身上有明显异味,推测个人卫生条件较差;作案时经常带有酒气,且在现场有饮水、进食甚至排便等行为,显得十分随意;个别案件的目击者反映,案犯作案后骑一辆28型自行车逃离。
更重要的是,现场勘查人员在多起案件中提取到了关键物证。在2001年9月19日、2002年11月16日、2003年11月4日的三起案件现场,提取到了案犯的生物检材;在2001年12月25日和2003年11月4日的案件现场,提取到了一枚清晰的指纹。这些物证成为了日后确认案犯身份的关键,但在当时,由于指纹库信息有限,生物检材比对技术也不够发达,暂时无法直接锁定嫌疑人。
为了尽快侦破案件,辽阳警方成立了以刑侦支队副支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对案犯的身份和落脚点展开全面分析。专案组通过对案件细节的研判,得出了一系列初步结论。首先,案犯极有可能是农村人,且长期单独作案。从案犯的穿着打扮来看,其衣物档次较低,行为习惯也比较粗糙,见饮料就喝、见水果就吃,连手帕这种小物件都会顺手拿走,这些特征都符合经济条件较差、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农村人员的生活习性。同时,案犯在多起案件中都表现出独来独往的特点,从未有同伙出现,说明其性格可能比较孤僻,不擅长与人合作。
其次,案犯的籍贯很可能是内蒙古通辽市,且与辽宁阜新地区有较深的社会关系。专案组通过与周边县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类似案件在阜新、葫芦岛等地均有发生,而在内蒙古通辽市的发案数量最多。更关键的是,案犯在不同地区的作案行为存在明显差异:在辽阳作案时,主要抢劫现金和贵重首饰,很少拿大件物品;而在通辽作案时,不仅抢劫财物,还会将被害人的衣物、食品、生活用品等全部带走。这种差异表明,通辽很可能是案犯的居住地,他在老家作案时更加肆无忌惮,也更需要生活用品;而在辽阳等外地作案时,更注重财物的便携性,以便快速逃离。
进一步的时间线分析更印证了这一判断。2002年1月19日至2月8日,正值春节期间,案犯在阜新连续作案六起;2003年1月7日至6月25日,又是春节前后,案犯再次在阜新作案16起。尤其是2003年上半年非典疫情期间,各地都采取了严格的人员流动管控措施,案犯却能在阜新频繁作案,说明他在当地有相对固定的落脚点,且有熟人提供掩护,社会关系比较深厚。
再次,案犯具有丰富的犯罪经验,但极有可能从未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从作案手法来看,案犯撬门、卸玻璃的技巧十分娴熟,进入室内后分工明确,威胁、捆绑、抢劫、强奸等环节一气呵成,显然是惯犯。但奇怪的是,案犯在多起案件中都没有刻意隐藏自己的痕迹,甚至在现场留下了指纹和生物检材,这种“大胆”的行为让专案组感到困惑。经过反复讨论,专案组认为,案犯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很可能是因为他之前的犯罪行为从未被警方发现,没有留下案底,因此不担心指纹等物证会暴露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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