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劳荣枝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劳荣枝却从头至尾扮演着受害者的角色。她表示对指控罪名"不认可",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参与作案是遭到法子英的胁迫,并将许多事情推到已经被处决的法子英头上。
劳荣枝描述自己是一个"心智停留在21岁的人",极其简单、依赖别人。她形容法子英是"扭曲残暴"的人,回忆法子英强迫她发生关系,即使在她打胎、小产当天也不顾她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别的男人对她好,多说几句话就要被打骂。
在重庆时,法子英出去打麻将时会把她锁在家里,还经常对她施暴,大喊大叫,掐她的脖子,用拳头打她的头,以至于她的头骨都凹陷一块,腿上也常年是淤青的。
然而,结合劳荣枝多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其当庭供述来看,她对自己受胁迫的辩解逻辑充满了矛盾。检方一一指出,她一方面称法子英对她没有人道,饱受折磨,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接她上下班,家里洗衣、做饭的活都是法子英干,自己不会做饭。
在多起案件中,她积极参与犯罪行为,如在南昌案中提议放火灭迹,在合肥案中购买冰柜存放尸体,在勒索字条上添加威胁性字句等,这些行为都表明她并非是一个完全受胁迫的受害者。
2021年9月9日上午,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2 二审交锋:维持死刑判决
劳荣枝当庭提出上诉。2022年8月18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劳荣枝案二审,2022年11月30日二审公开宣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共同犯罪中,劳荣枝积极实施物色、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取款、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与法子英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共犯,且独立性较强,作用明显。
二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辗转多地实施多起犯罪,无证据证明劳荣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胁迫,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主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
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
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3 死刑核准:正义的最终裁决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劳荣枝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劳荣枝委托了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提交了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听取并审查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劳荣枝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劳荣枝向被害人亲属表达歉意。
2023年12月18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劳荣枝执行了死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安排劳荣枝会见了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还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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