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官方调查结果公布
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调查结果显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6.3 法律责任认定
重庆市官方通报了对此次公交车坠江的责任认定。重庆市万州区委外宣办主任邓鸿雁表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梅传强看来,警方的定性是准确的。首先,乘客刘某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她在高速行驶的公交车上动手打司机,而作为当地居民,她对于桥下面江水很深这点肯定是有认知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她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是能够知道的。
另外,梅传强认为,司机应该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尽管他在行驶过程中受到别人的语言攻击,继而是人身攻击,但后来双方发生了互殴行为,司机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应该是清楚的。至于究竟属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其表现来看,梅传强倾向于认为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七、悲剧余波:误解、反思与警示
7.1 女司机的无妄之灾
事故发生后,一个令人遗憾的插曲是红色轿车女司机邝女士遭受了无端指责和网络暴力。最初,有媒体报道称事故可能与红色轿车逆行有关,导致邝女士成为舆论攻击的对象。
邝女士的身份证号、家庭情况及详细住址、工作单位、儿子姓名、照片等真实资料全部被"人肉"曝光。因为她当时穿着高跟鞋,一些人便充满恶意地放大"女司机"和"高跟鞋"的标签,声称是她穿高跟鞋在大桥上开车逆行,公交车为了躲避才失控坠江。
然而,官方调查结果很快澄清了这一误解。实际上,红色轿车在事故中是正常行驶的,公交车是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了它。邝女士本人在事故中也受了轻伤,被吓得瘫坐在路边不知所措。从车祸中逃过一劫的她,不得不住院休养,同时还要承受网络暴力的伤害。
7.2 社会反思与警示
这起悲剧引发了全社会的深刻反思。人们开始关注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与司机冲突的危险性,以及旁观者在类似事件中的责任。
多个细节堆积在一起最终酿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乘客刘某因为坐过站而对司机冉某提出了"下车"的不合理的要求,在被拒绝后与司机发生争执,进而演变为暴力冲突。整整5分钟时间内,双方冲突不断升级,车厢内却无一乘客进行劝阻。
在全国各地很多公交车上,类似新闻并不鲜见。例如,10月29日,北京一名女乘客因坐过站后要求司机停车被拒,抄起整箱牛奶,多次砸向司机,致使公交车与小轿车发生剐蹭,酿成险情。10月14日,在镇江,一辆行驶中的211路公交车上,一女子因为一点小事踢车门,抢方向盘,坐到司机身上拉扯。
这起悲剧也引发了关于规则意识和公共道德的讨论。有评论指出,有社会,便有规则,再任性,再冲动,也要学会在规则面前低头,这是基本的公共道德。遇到破坏公共规则的行为,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要学会挺身上前,保卫我们的共同社会规则,便是保卫我们自身,扞卫我们共同的文明。
7.3 制度层面的反思与改进
在事件发生后,各地公交公司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安全防范。许多城市的公交车开始安装驾驶员隔离防护门,以防止乘客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同时,公交公司也加强了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应对冲突的能力和职业素养。
此外,法律层面也开始重视此类事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被广泛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干扰驾驶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一些地方还出台了专门针对干扰公交车驾驶员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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