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大口大口地喘着气,缓了好一会儿才缓过劲来。两人不敢大意,赶紧将男子的双手反绑在身后,拖着他走上了岸。此时的三人浑身都是泥水,脸上、身上布满了伤口,样子狼狈不堪,但眼神里却充满了胜利的喜悦。
“说!你叫什么名字!”刘义彬用手电筒照着男子的脸,厉声问道。
男子低着头,浑身发抖,一言不发。陈辉拿出手铐,将他的手铐好,然后和刘义彬一起,将他押上了停在路边的摩托车。
回到蔡甸分局后,民警们立刻对男子进行了审讯。经过初步核查,男子名叫于明辉,1979年出生,是蔡甸街五星村人,初中只上了一年半就辍学在家。面对民警的审讯,于明辉起初还想狡辩,声称自己只是路过荷花塘,不小心掉进了水里。但当民警拿出从他身上搜出的物品,一件沾有泥土的灰色短袖、一双湿透的布鞋,以及之前在案发现场发现的手电筒同款物品时,他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了。
在审讯室里,于明辉低着头,声音沙哑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承认,从1998年2月开始,他先后在蔡甸区多个路段,对14名下夜班的单身女工实施了强奸、抢劫,其中多名受害人被他打成重伤,小兰更是至今仍躺在医院里,成了植物人。
随着审讯的深入,于明辉的成长经历也逐渐清晰地呈现在民警面前。他出生在一个极其不幸的家庭,母亲是弱智,唯一的兄长也存在智力障碍,家里的重担全压在年迈的父亲身上。父亲靠着几亩薄田和偶尔打零工挣来的微薄收入,勉强维持着一家四口的生活。于明辉家的房子是村里好心人给的土屋,家徒四壁,最值钱的东西就是一台12寸的黑白电视机。
在这样的家庭环境里,于明辉从小就备受歧视。村里的孩子不愿意和他一起玩,学校里的同学也经常嘲笑他“有个弱智妈妈”。他性格变得越来越孤僻、敏感,甚至有些极端。初中辍学后,他就一直在家待着,没有工作,也没有朋友,更没有谈过女朋友。看着同龄人一个个成家立业,他的心里充满了嫉妒和自卑,渐渐地,这种负面情绪转化成了对社会的怨恨,尤其是对那些年轻女性,他更是产生了一种扭曲的报复心理。
1998年2月,于明辉4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看到一名女工独自骑自行车回家。当时的他正处于失业的焦虑中,加上长期的心理压抑,他突然产生了邪恶的念头。他悄悄跟在女工身后,在偏僻的路段将她拦下,实施了强奸。第一次作案后,他既害怕又兴奋,害怕被警察抓住,却又沉迷于这种掌控他人的快感中。
从那以后,于明辉便一发不可收拾。他专门选择在雨后的夜晚作案,因为这样的天气里,路上行人稀少,而且雨水可以冲刷掉现场的痕迹。他还总结出了一套“作案经验”,选择下夜班的单身女工作为目标,因为她们体力较弱,容易控制;不携带凶器,只用拳打脚踢或石块击打受害人,避免留下指纹;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尽量不留下任何线索。
于明辉坦言,他其实也有过收手的念头。1999年4月,他从家里偷了一些钱,去广州等地游荡了一圈,想找份工作,重新开始生活。可他没什么文化,又吃不了苦,找工作屡屡碰壁。钱花光后,他只能去浙江投靠舅舅。舅舅在当地做的是搬运工的生意,每天要干十几个小时的重活,于明辉才干了几天就受不了了,偷偷跑回了武汉。
回到武汉后,于明辉再次陷入了无所事事的状态。看着身边的人都过得比自己好,他的心理再次失衡,于是又重操旧业,继续实施犯罪。他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却没想到,民警们早已布下了天罗地网,等着他自投罗网。
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民警们在于明辉的家中进行了搜查。在他住的土屋里,民警们搜出了多件他作案时穿的衣物,包括一件白色雨衣、几件灰色短袖,还有一个女士手提包。这个手提包正是受害人小莲被抢走的物品。此外,民警们还找到了几双不同款式的布鞋,经过比对,其中一双布鞋的鞋底花纹,与多起案发现场留下的脚印完全吻合。
随后,民警们将于明辉带到了多个案发现场,让他指认作案地点。同时,他们还组织了多名受害人进行辨认。当受害人小青看到于明辉时,情绪瞬间激动起来,指着他大喊:“就是他!就是他当年害了我!”其他受害人也纷纷确认,于明慧就是对她们实施犯罪的嫌疑人。
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于明辉再也无法狡辩,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知道,自己犯下的罪行罄竹难书,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案件侦破的消息传来,蔡甸区的居民们都松了一口气,尤其是那些曾经生活在恐惧中的女工们,终于可以安心地上班、下班了。分局里,民警们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三个多月的昼夜奋战,冒着生命危险的伪装侦查,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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